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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73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翔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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