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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8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邱成安
被告
NURUL IMAN(中文名:伊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外國人,其居所地位在南投縣,此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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