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雅君

原告
許政鴻
被告
楊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誣告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9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減縮請求金額,並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32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上開變更請求部分,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為上下樓鄰居關係,被告於113年1月15日18時許,因延請工人更新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3樓住處馬桶水箱,傳出施工敲擊聲響,見樓上與其有修復漏水民事訴訟之住戶即原告下樓質疑,即出言「那你進來看」等語,並敞開大門,同意原告進入查看,嗣見原告隨著因接獲報案到場之警員進入屋內,被告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13年1月22日就上開事件,誣指原告未經同意進入被告上開住處,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侵入住居罪之告訴,嗣經檢察官調查後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7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對原告所為前開誣告行為,嗣經本院以114年訴字第7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原告因被告上開誣告行為致其名譽受損,且因被告惡意濫訴,原告為應訴及出庭而需耗損特別休假日計為8日,以每日薪資1659元計算,合計受有相當工資之損失13272元,另原告本身罹患重大傷病,因被告前開誣告行為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且為出庭應訊影響其工作考核及社會評價,造成原告之名譽及精神受有莫大損害,而請求慰撫金3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32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略以:被告於113年1月15日下午6時20分左右修好馬桶,水工師傅修好要回家時,開門就看見原告全家堵在門口,為了讓師傅能回家吃飯,被告說了「你們可以進來看啊」,但當下原告一直錄影並未進入,約20分鐘後,有三位警員進入被告家浴室,轉身往外走時,看到原告站在被告家客廳,警員問被告有叫原告進來嗎?因當下確實沒經過被告同意,而被告回答沒有,原告卻以20分鐘前不同情境錄下的「你們可以進來看啊」告被告誣告,被告並被判刑3月;又其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意見,且原告主張因訴訟請假所受薪資損失,屬原告為保護其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非損害回復之必要費用,與被告行為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另慰撫金之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之犯罪吸收在內,是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法機關有追訴犯罪之職權,以侵害他人權利,自屬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因其前開所為提告行為涉有誣告罪嫌,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8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734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資料查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正;而被告雖以上開言詞置辯,然依前開刑事判決所載內容,業依卷內現存事證詳予說明原告所為指訴可採之依據,並就被告所為辯解詳予論述不予採信之理由,且本院審酌該刑事案件歷審卷證,亦認前開刑事判決所為相關判斷之結果,尚屬可採;又被告虛構事實誣指原告涉有犯罪不法,致原告遭受刑事犯罪之追訴,依一般社會通念,自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則被告前開誣告行為,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當屬有據。

㈡茲就原告主張之各項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判斷如下:

⒈因應訊及出庭須請特休而受有相當之工資損失部分:原告固主張因被告提起前開刑事告訴,致其因應訴及出庭須請特休8日,以每日薪資1659元計算,而受有相當工資之損失計13272元等事實,固據其提出服務證明書、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條、台鋼漢堡王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帳戶交易明細、請假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本院刑事庭傳票、本院報到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傳票、本院士林簡易庭通知書等件為證,然此部分費用之支出,核其性質乃原告為主張法律上權利,維護其自身利益所需支出之必要耗費,此部分費用當屬原告應自行負擔之訴訟成本,難認與前述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此部分之請求,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⒉精神慰撫金部分: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以上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其不法侵害情節非輕,兼衡原告為大學畢業,名下無不動產,有投資及利息所得,目前從事兩份工作,而被告為國中肄業,名下有不動產及利息所得,目前做零工維持生活,此有兩造書狀及本院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財產資料結果在卷可稽,並考量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法及加害程度、原告因上開不法行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就被告前揭侵權行為所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以50000元為適當。

㈢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14年6月2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至原告之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