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1019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張郁馥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富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傅元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被告自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反訴,惟非有本訴之存在,即無提起反訴之可能,如本訴尚未繫屬於法院,或其訴訟繫屬業已消滅後,均無許被告提起反訴之餘地。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於民國115年8月3日具狀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於90年2月6日登記之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惟本訴原告業於115年7月9日上午9時36分許具狀撤回本訴,且於彼時尚未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則本訴之訴訟繫屬已於撤回時消滅,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消滅後方提起反訴,自與反訴之要件相悖,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