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10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葛名翔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複代理人
葉丁宗
被告
陳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一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件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元均為新臺幣)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註1) 事故日期 耐用年限 已使用時間 (註2) BPL-9616 111年3月15日 113年5月28日 5年 2年3月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 (註3)(A) 估價單所載工資費用(B)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A+B) 原告保車駕駛 35,821元 12,946元 18,945元 31,891元 徐大為 
註1: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註2:未足1月以1月計。
註3:計算式見附表二。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821×0.369=13,21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821-13,218=22,603
第2年折舊值    22,603×0.369=8,34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603-8,341=14,262
第3年折舊值    14,262×0.369×(3/12)=1,3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4,262-1,316=12,946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