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110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訴訟代理人
- 胡綵麟
- 訴訟代理人
- 葉丁宗
- 訴訟代理人
- 劉育辰
- 被告
- 蔡承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9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59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