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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2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
被告
盧慶鍾

陳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車主陳心妤為被告,然未記載對該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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