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301號
- 原告
- 翁鎧勳
- 被告
- 蔡明錡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84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惟查諸卷附之刑事判決書之記載,原告受詐騙之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是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