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478號
- 原告
- 張廷睿
- 被告
- 簡敬忠
王淑娟
黃江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及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