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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6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温麒凱
被告
藍禕翎即藍佳榆

居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具狀表示其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離境並提出釋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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