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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748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巧苹
被告
李周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停車費,惟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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