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748號
- 原告
-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昌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巧苹
- 被告
- 李周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停車費,惟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