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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7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王益盛
被告
陳傑極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99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43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雖到庭陳稱:伊刑期還有10幾年,不知道多久才能出監等語,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爭執。惟被告目前縱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立即賠償原告,並不影響被告應與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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