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781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連冠穎
- 被告
- 林志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惟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新品零件應折舊金額如附表所示。從而,原告依侵權法律關係,僅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元均為新臺幣)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註一) 事故日期 耐用年數 已使用時間(未足1月以1月計) RDM-0390 112年8月15日 114年1月12日 5年 1年5月 估價單所載工資及噴漆費用(甲)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 零件扣除折舊後之費用(乙)(如附表二) (甲)+(乙) 利息起算日(註二) 33,824元 114,999元 61,407元 95,231元 115年3月12日 註一:行照(見本院卷第15頁)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 註二:送達生效之翌日(見本院卷第53頁)。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4,999×0.369=42,43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4,999-42,435=72,564 第2年折舊值 72,564×0.369×(5/12)=11,1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2,564-11,157=6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