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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8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李昊陽

魏明松

魏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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