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317號
- 原告
- 陳靜宜
- 被告
-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