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48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鉅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傑
被告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096號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為據。又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加計自提示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合計10,476,712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6%×290/365年)=10,476,7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7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