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805號
- 原告
- 邱成安
- 被告
- NURUL IMAN(中文名:伊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外國人,其居所地位在南投縣,此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