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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陳賢忠(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 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1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4年11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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