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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42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曾柏翰

謝昀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林家榆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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