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47號
- 原告
- 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5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士補字第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5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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