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89號
- 原告
- 廖紀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佳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士補字第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佳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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