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蔡文育
- 當事人甲○○、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賴中強律師 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張鴻源 薛國棟 林大權 何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黃宗宏、王玉雲等人涉有背信等罪嫌,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於民國92年1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現 仍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審理中,上開刑 事訴訟程序固然尚未確定,然本件起訴至今,已達五年之久,為免長期延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致兩造權益久懸不決,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由本院就系爭票據填載是否完備以及票據原因關係抗辯是否可採,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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