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被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源
薛國棟
林大權
何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黃宗宏、王玉雲等人涉有背信等罪嫌,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於民國92年1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現仍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審理中,上開刑事訴訟程序固然尚未確定,然本件起訴至今,已達五年之久,為免長期延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致兩造權益久懸不決,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由本院就系爭票據填載是否完備以及票據原因關係抗辯是否可採,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