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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被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張鴻源

      薛國棟

      林大權

      何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黃宗宏、王玉雲等人涉有背信等罪嫌,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於民國92年1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現仍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審理中,上開刑事訴訟程序固然尚未確定,然本件起訴至今,已達五年之久,為免長期延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致兩造權益久懸不決,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由本院就系爭票據填載是否完備以及票據原因關係抗辯是否可採,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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