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坤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均自提示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均以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松山分社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云,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貳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本件係命被告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許予假執行之宣告。
肆、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 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新台幣) │ 提示日 ││ │ 票 號 │ │├─────────┼─────────────┼─────────┤│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 壹拾肆萬叁仟元 │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 │KF0000000號 │ │├─────────┼─────────────┼─────────┤│九十年九月十六日 │ 壹拾伍萬貳仟元 │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 │KF0000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