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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九三五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九三五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台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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