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九三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九三五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九三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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