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一О八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一О八八號
- 原告
- 統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一0八八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士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元,及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前曾承諾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及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分兩次攤還積欠原告之貨款貳萬零壹佰伍拾元,惟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時,因手頭不方便,遂同意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一併清償,屆期被告並未給付,屢經催索,均無結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切結書影本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新台幣十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