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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梁哲瑋

  • 當事人
    乙○○即龍景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上 訴 人 乙○○即龍景工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東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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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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