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上 訴 人 乙○○即龍景工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東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