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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上訴人
乙○○即龍景工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東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梁 哲 瑋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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