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О三號
- 上訴人
- 乙○○即龍景工程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東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