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 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