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二二號
- 原告
- 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