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 上訴人
- 乙○○
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新台幣8千2百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