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上訴人
乙○○

            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新台幣8千2百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鍾信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