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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冠晴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5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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