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晴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孟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拉貝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5 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