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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八九四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
甲○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英
代理人
陳丹如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信用卡申請書內約定條款第七條載明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申請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八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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