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 原告
-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昱興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住址「設臺北市○○○路○段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路○段3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