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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1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217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昊緯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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