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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原告
漢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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