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9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95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平
- 訴訟代理人
- 吳義聖
- 被告
- 垣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暉
- 被告
- 茂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有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有明文規定。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公司,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而本件票據付款地地在高雄,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