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0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1020號
- 原告
- 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