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蔡文育

  • 當事人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昱興昌國際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026號原   告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丙○○ 被   告 昱興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住址「設臺北市○○○路○段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路○段36號」。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