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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洪慕芳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即宇晟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付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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