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即宇晟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