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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即宇晟企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付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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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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