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調字第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調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俊明
- 相對人
- 嘉湶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盛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2段149之49號10樓之9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