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04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明達莊明達

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士簡字第1045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甲桂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宋明德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參萬元,及自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630,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9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台幣)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號│          │          │提   示   日│          │
├─┼─────┼─────┼──────┼─────┤
│1 │中國農民銀│FAZ0000000│93年9月30日 │630,000元 │
│  │行士林分行│          │93年9月30日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