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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洪慕芳洪慕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25日下午4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止,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止,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並滾入原本複利計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已合意就履行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所生爭執涉訟時,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於系爭契約約定條款第24條載明,有原告提出之台灣企銀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本院即有管轄權。又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丙○○於民國91年7 月18日向原告申辦國際信用卡,雙方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由原告核發國際信用卡1 張予被告(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詎被告自94年10月份起即未依約還款,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1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22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被告一次全部清償信用卡消費帳款新台幣(下同)62,601元,及其中本金61,892元自94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依約定加計之逾期手續費。

(二)又被告另於91年7 月17日向原告申辦「金來轉」現金卡小額貸款,雙方簽訂現金卡融資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8 月26日起至92年8 月26日止,被告得以其設於原告處之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 號帳戶陸續借款,最高貸款額度以150,000元 為限,倘被告於借款期限屆滿30日前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經原告審核同意,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繼續沿用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另依契據增補條款契約約定,自92年8 月11日起,被告應給付之借款利息按固定利率年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息。詎被告自94年8 月份起即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融資契約約定條款第9 條、第1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一次全部清償欠款113,418 元,及自94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滾入原本複利計付。

三、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紙、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1 份、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金來轉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 紙、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及契據增補條款契約影本1 份、現金卡繳款即活儲帳戶存入明細表1 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與現金卡融資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逾期手續費,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24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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