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60號原 告 甲○○即大正輪胎行 號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正確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於94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