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 原告
- 漢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武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婉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