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士簡字第797號 原 告 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晶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79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4年11月9 日下午4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晶鑽科技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晶鑽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3月至6月間,向原告購買產品數批,依約被告應給付貨款總額新台幣(下同)388,280元,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89,500元 、163,660元之支票2紙以支付部分貨款。詎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被告亦未另行清償貨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2 紙、退票理由單影本2紙及發票影本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貨款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附表: ┌──────┬────┬────┬─────┬────┐ │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發 票 日│ 金 額 │提 示 日│ │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華泰商業銀行│AA │93年 │ │93年 │ │建成分行 │0000000 │5月31日 │89,500 元 │5月31日 │ ├──────┼────┼────┼─────┼────┤ │華泰商業銀行│AA │93年 │ │93年 │ │建成分行 │0000000 │6月30日 │163,660元 │6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