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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9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慕芳洪慕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士簡字第969號

原告
甲○○
被告
詠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乙○○即詠浤工程行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969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乙○○即詠浤工程行與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詠浤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即詠浤工程行與丙○○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詠浤工程有限公司與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乙○○即詠浤工程行、丙○○、詠浤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即詠浤工程行及詠浤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發,且均由被告丙○○所背書如附表一、二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795,000元之支票9紙,屆期經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分別請求被告乙○○與被告丙○○連帶給付票款150,000 元,被告詠浤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丙○○連帶給付票款645,000 元,及自提示日(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發票人為乙○○即詠浤工程行,背書人為丙○○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退 票 日│
│號│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一│寶華商業│BB      │94年    │          │94年    │
│  │銀行    │0000000 │5月20日 │150,000元 │5月20日 │
│  │松山分行│        │        │          │        │
└─┴────┴────┴────┴─────┴────┘
附表二:
發票人為詠浤工程有限公司,背書人為丙○○。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退 票 日│
│號│        │        │(民國)│(新台幣)│(民國)│
├─┼────┼────┼────┼─────┼────┤
│一│花蓮中小│HA      │94年    │          │94年    │
│  │企業銀行│0000000 │5月21日 │250,000元 │5月23日 │
│  │蘆洲分行│        │        │          │        │
├─┼────┼────┼────┼─────┼────┤
│二│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5月23日 │19,000 元 │5月24日 │
├─┼────┼────┼────┼─────┼────┤
│三│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5月24日 │19,000 元 │5月24日 │
├─┼────┼────┼────┼─────┼────┤
│四│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6月3日  │150,000元 │9月27日 │
├─┼────┼────┼────┼─────┼────┤
│五│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6月5日  │150,000元 │9月27日 │
├─┼────┼────┼────┼─────┼────┤
│六│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7月3日  │19,000 元 │7月4日  │
├─┼────┼────┼────┼─────┼────┤
│七│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8月3日  │19,000 元 │9月27日 │
├─┼────┼────┼────┼─────┼────┤
│八│同上    │HA      │94年    │          │94年    │
│  │        │0000000 │9月3日  │19,000 元 │9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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