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鍾信行

原告
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95年12月12日出差大陸,由他人代收補繳裁判費裁定,即於12月18日繳納裁判費,95年12月25日裁定抗告人未補繳,自非事實,請求原裁定廢棄云云。

二、經查本院於95年12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353元,抗告人於95年12月12日收受裁定,遲至95年12月18日始補正,惟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抗告人未補繳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未送達抗告人前抗告人已補繳,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鍾信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