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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蔡文育

  • 當事人
    乙○○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原   告 乙○○ 丙○○ 丁○○ 被   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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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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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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