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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鄭勤勇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原   告 英特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安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之經銷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經銷合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如違契之情事,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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