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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502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億7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0萬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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