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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梅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壹、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以釋明其有為本件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全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871 元,應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 元。

貳、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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