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58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58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元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梅蕊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壹、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以釋明其有為本件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全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871 元,應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 元。
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