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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78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78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內湖區○○○路9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78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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